农业农村部发布《兽用环境消毒剂注册资料要求》和《体外兽医诊断制品注册资料要求》

为进一步优化兽药注册审批制度,促进兽用环境消毒剂、体外兽医诊断制品的创新研发和加快上市应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注册办法》,以及原农业部公告第422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2号有关注册资料要求,我部组织修订了《兽用环境消毒剂注册资料要求》和《体外兽医诊断制品注册资料要求》,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已受理但被退回的注册申请,重新提交申请的,可按本要求进行技术审查。此前相关文件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0月29日


来源 |  农业农村部

编辑 | 谢珊

编审 | 刘友智 何聆溪

监制 | 田国英 刘迎春

声明 | 本文转自以上平台,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