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兽药注册审批制度,促进兽用环境消毒剂、体外兽医诊断制品的创新研发和加快上市应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注册办法》,以及原农业部公告第422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2号有关注册资料要求,我部组织修订了《兽用环境消毒剂注册资料要求》和《体外兽医诊断制品注册资料要求》,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已受理但被退回的注册申请,重新提交申请的,可按本要求进行技术审查。此前相关文件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0月29日
来源 | 农业农村部
编辑 | 谢珊
编审 | 刘友智 何聆溪
监制 | 田国英 刘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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