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农业生产秩序的通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农业生产秩序的通知

各乡、镇指挥部,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统筹做好农村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保障农业生产资料有序流通,抓好春耕备耕物资保障,确保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农业生产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农业生产经营人员管理。

对非“四类人员”的农村劳动力,在切实采取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经村民小组同意,允许以家庭为单位下田劳作;规模经营主体生产活动,经村委会审批同意后,可在村级范围内就近就地请工用工,所需劳务用工原则上不得跨村使用。县内跨乡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由农业生产所在村和乡镇政府出具接收证明(国有“小三场”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居住地村(社区)出具健康证明后,按“四定”(定线路、定人员、定车辆、定时间)的要求,在居住地乡镇办理通行证件。

二、严格农资市场供应。

疫情防控期间,农资市场应根据农时需求,按照先保急需、错峰经营的原则有序放开。对农资经营商要严格把关,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证照和疫情防控条件,有稳定充足的货源、有批量订单需求,无不良违法记录,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后方可营业。其中,县城区农资市场由农资经营商提出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营业;乡镇农资经营网点经乡镇政府审批同意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方可营业。农资配送人员应相对固定,身体健康达标,持有返岗复工证明。

三、优化农资经营方式。

倡导农资经营商“开业不开门”“关门不停业”,通过“线上营销”“订单营销”等方式经营。各乡镇和村组要组织协调规模经销商,“点对点”对接至用户,实现农资配送服务全覆盖,严禁开展零售业务。

四、保障农资和农产品配送车辆运行畅通。

各乡镇和村组要严格执行农资配送车辆放行要求。县内跨乡镇运送农资和农产品的车辆,由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技、畜牧、水产,下同)申请,以乡镇为单位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报县指挥部按“四定”要求办理车辆通行证件,并注明随车人员信息,每车限制2人以内。

五、切实加强农资经营主体疫情防控。

农资经营商要加强封闭式管理,做好人车分流,加强进出人员口罩佩戴、体温监测、登记、车辆消毒等工作,明确防控责任人,制定发热人员报诊预案,并定期开展经营场所的防疫消杀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及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农资经营场所及单位进行疫情防控监管。

六、稳步推进重点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

经县指挥部批准的堤防整险加固、抗旱排涝泵站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重点项目,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施工申请(项目信息、作业人员、车辆设备、疫情防控方案等),报县指挥部办理人员和车辆、设备通行证件。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复工复产,由企业向县科技和经信局提交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

七、规范专业化服务组织管理。

跨乡镇从事动植物病虫防控等专业化服务组织,凭营业执照和服务工作方案(含服务区域、服务规模和作业人员、车辆、设备等信息),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报县指挥部办理人员和车辆、设备通行证件。

八、加强农业生产秩序监督检查。

各乡镇和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要成立服务专班,点对点做好农业科技服务和生产组织服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坑农害农和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尽最大限度降低封闭管理对当季农事活动的影响,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县指挥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716-5226110,受理和查处农业生产服务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2020年2月25日

来源:公安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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