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放开养猪,国家林业部门最新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了支持猪的养殖,做好猪的稳定生育保险工作,现就猪养殖林地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猪养殖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利用适宜林地的,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人或经营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向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该适宜林地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常数。 养殖企业(家庭)从事养猪活动后,必须立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猪养殖确实应使用宜林地以外的林地,改变林地用途。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放置管理服务”的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林地审计程序,切实保障林地常数。 为了提高审查效率,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生猪养殖林地使用手续。

三、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处理猪稳产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森林有关国家的生态安全,严禁在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所有林地规模化猪养殖,猪养殖必须尽量利用现有养殖场。 坚决根除发展猪养殖的名字,大量占有储藏土地的现象,占有不养的必须坚决纠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来源:农村信息网

责任编辑: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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