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制定了《关于乡村振兴用地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经广东省政府同意正式印发。《意见》自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意见》明确将落实乡村振兴用地政策列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

记者注意到,《意见》提出加强对乡村振兴用地的专项统筹,将乡村振兴建设用地纳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使用范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在编制和实施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时,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或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涉农市县各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标,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并优先保障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园区和农业农村重点项目。

《意见》还进一步规范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提出设施农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利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水田等优质耕地。其中,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意见》亦鼓励乡村土地复合利用,优化设施农用地、乡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空间。在保障村民合法居住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值得关注的是,与此前印发的《广东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相呼应,《意见》提出建立点状供地管理制度,经认定的点状供地项目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点状供地项目属于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的,可按规定合理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各市县也可按点状供地管理制度模式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与此同时,《意见》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各地通过“三旧”改造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副产品加工、食品饮料制造、农产品冷链等项目,省级将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标准予以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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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事项范围包括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市政公用服务、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其中,对于申请人、被审批人严重违反告知承诺制的行为,《办法》也明确,达到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规定办理,依法依规在相关领域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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