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农业农村部继续开展2019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并将增加120个试点单位。
主要目标
试点县(市、区)农民合作社组织规模和农户覆盖面明显扩大,示范社创建取得重要进展,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稳步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三项任务:
(一)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
强化规范建设。
拓展业务范围。
丰富出资方式。
强化服务功能。
(二)促进联合与合作:
推进区域性联合。
推进行业性联合。
推进产业链联合。
(三)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
构建扶持政策体系。
加强示范引领。
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
畅通退出机制。
搭建服务平台。
工作安排:
(一)试点为期2年,自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
(二)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试点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产业门类丰富,农户入社率在本省份处于中上水平。不存在以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情况,未对新建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下指标、定任务、纳入绩效考核。
二是试点地方政府重视支持试点工作,建立了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三是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能力较强,有承担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有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
(三)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试点地方根据《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初审。
(四)2019年拟新增120个试点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县适当倾斜。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19年10月18日前,将等额推荐的试点单位名单、初审合格的试点实施方案,上报农业农村部,同时发送相关材料电子版。农业农村部在审核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研究批复试点单位名单,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据此批复各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通知》要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2020年9月底前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2021年12月底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
联系方式如下: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100125)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联 系 人:李世武 010—59193169电子邮箱:zyhzc@agri.gov.cn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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