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遍,在遇到承租的房屋出现问题需要维修的时候,维修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基本案情】某房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有的一间门面出租(1600元/月)给邓某经营饭店。邓某支付了原告部分租金后,因下水道堵塞,多次要求该房产管理公司请人维修,公司却未请人维修、疏通,邓某为此请人维修支付维修费8380元。2018年7月31日,双方解除了租赁关系,邓某未向房产管理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30400元(19个月×1600元/月)。后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后房产管理公司又花费了2500元维修下水管道。
双方无法就维修费及租金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房产管理公司将邓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邓某支付2500元维修费及30400元租金。诉讼过程中,邓某反诉房产管理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8380元的维修费。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双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了维修费的承担主体。在该情况下,依上述法律规定,维修费应该由出租人即房产管理公司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邓某支付维修费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邓某反诉要求房产管理公司支付维修费8380元,原告提出被告的维修费过高的辩解,从被告提供的蒋桂芬、刘斌的出庭证言、光碟、收条、照片来看,因下水道堵塞,原告要求被告请人维修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存在请人维修的事实,且必然产生维修费,在被告提供了证人证言、收条证明了维修费金额的情况下,考虑到被告多次请人维修,且原、被告在解除租赁关系后,被告也请人维修并支付维修费2500元,因此,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的维修费(疏通费、清沟费、挖土方费)为8380元,该维修费依上述法律规定应由原告承担。
【律师建议】现实生活中,租赁合同的约定一般比较松散不规范,因此容易造成纠纷。本案中,下水管道出现堵塞,已经严重影响了邓某的租用及参观的经营。无奈之下,自行请人维修,在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对维修费用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此,作为出租房,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对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维修责任进行约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作为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也应当仔细审查合同,对维修责任的约定是否合理,并在使用过程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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