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长江保护法》,将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目前长江流域面临着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同时长江保护也存在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等体制问题。《长江保护法》强化了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加强了规划、政策的统筹协调,将有效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
01 长江保护法的特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长江保护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同时,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二是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长江保护法坚持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三是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监督长江保护工作。四是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长江保护法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加大处罚力度。
02 长江保护法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部长江办主任马毅表示,水生生物是水域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江河湖泊健康状况的终极指标。长期以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挖沙采石等高强度人类活动的影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导致白鱀豚、白鲟、鲥鱼功能性灭绝,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极度濒危,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
为破解长江“无鱼”之困,《长江保护法》从流域的整体性、系统性出发,提出了建立流域协调机制、严格规划管控、规范资源利用、防治水污染、推进水生态修复、鼓励绿色发展等一系列举措,多数条款都直接或间接涉及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充分体现了《长江保护法》的“保护”特点。同时,《长江保护法》明确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体系,制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加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认真宣传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地方人民政府科学规划、统筹布局、系统治理、重点修复,全面落实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要求。
一是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辩证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航道整治、岸线利用、挖砂采石、取水排污等涉水活动的论证审批和规范管理,严格限制并努力降低各种人类活动的不利影响。
二是落实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计划。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开展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十年禁渔”、灌江纳苗、江湖连通、生态调度、增殖放流等保护修复措施,全力扭转长江水生生物资源衰退趋势。
三是健全长效保护管理机制。加快出台《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稳步推进组织化的大水面生态渔业试点,探索以鱼控草、以鱼抑藻、以鱼净水的生态绿色发展道路,为医治“长江病”、保护母亲河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鱼市场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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