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 公安县呙某某等14人被处罚

近日,由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提起公诉的呙某某、刘某某等14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列案件宣判。被告人呙某某、刘某某等14人分别被处以罚金1000元。

今年7月以来,呙某某、刘某某等14人分别在长江支流公安县虎渡河章田寺乡长春村段、章田寺乡南阳村段、章田寺乡达仁村段、黄山头镇肖家咀村段、黄山头镇与甘家厂乡交界处段、孟家溪镇松东河左支等地非法放置地笼捕鱼,均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扣押塑料渔船、捕鱼工具地笼、鱼篓等捕捞工具。

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荆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在包括流经我市483公里长江干流、93公里长江故道(石首市天鹅洲、监利县何王庙、老江河、杨坡)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止违规垂钓,禁止出售非法捕捞渔具,禁止长江鱼的交易和经营。

经公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该14人使用的捕鱼工具地笼,属于禁用捕捞工具。被告人呙某某、刘某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呙某某、刘某某等14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图文来源:荆州日报记者 陈雪玲 通讯员 李英虹

责任编辑:谢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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