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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抗抽检工作最新进展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部畜牧兽医局制定了《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下简称《监控计划》)如下。
小编为大家列举了几个关于本次抽检的新亮点:
1、本次抽检工作全国按照统一标准执行,由初级部门初查,再由省级最高部门进行复查,最终上报结果留档。任何人无权私自更改操作步骤,参与抽检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文件上签字,确定责任,若出现任何工作中责任问题将依法追究。
2、之前网传的凡是检验不达标畜禽须带回重新饲喂的规定已废除,目前根据官方最新给出的回复是:所有使用违规药的动物及其他产品,一经查出,一律就地无害化处理。没有商量余地,不给怀抱侥幸心理的无良商贩任何可趁之机!
3、对违规企业和个人,滥用违禁药物、假药的一经查实将由省级最高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理;销毁所有违规药品,并登记在册。
4、本次抽检工作分2个阶段进行,分别是7月底和11月完成。值得注意的是:7月1日实施全国禁抗令,而月底就必须完成一阶段的抽检,这意味着无抗养殖步伐在持续加快,可见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
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一、组织实施
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在配合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承担相关检测任务。
二、抽检要求
(一)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做好辖区内畜禽及其产品抽样工作,安排官方取样人员进行采样,并在抽样单上签字。承担检测任务的机构应支付样品购买等相关费用,与官方抽样人员做好样品交接手续,并可根据需要派员赴采样现场协助官方取样人员采样。
(二)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
(三)畜禽产品样品原则上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违规用药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科学确定抽样方式。按照两个时段(6月底前为第一时段,7月至10底为第二时段),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五)兽药残留检测按照《2020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执行,确证方法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部发布或指定的方法、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各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权限。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和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六)对于已发布过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七)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
(八)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官方取样人员所在单位)、所在地市县及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份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份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获得结果后按要求填报表格。
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残留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跟踪督办,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检测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及时报告本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从重处罚的情形,应依法对相关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残留超标样品处理结果要及时报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承担检测任务单位于2020年7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相关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报残留办。
(三)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监控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和12月10日前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四)我部将对畜禽及畜禽产品、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及时报送检测结果、对残留超标样品开展并予以处罚的省份通报表扬。
(五)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畜牧兽医局和残留办。
来源:农业农村部、改变饲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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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虾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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