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模猪场可享受贷款贴息 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

6月10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就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工作发出通知,明确财政为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提供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此举旨在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要求,进一步降低生猪企业融资成本,促进生猪产能加快恢复。

《通知》要求,贴息贷款必须用于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生产方面,也可用来新建、改扩建猪场,不得转贷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不能用于偿还非贷款银行的债务或其他纠纷债务。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通知》明确了贴息对象和时间。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在2019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给予贴息。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在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给予贴息;在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存续贷款或新增贷款情况,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另行上报,明年上半年经核实后发放贴息资金。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被行政处罚或被行业通报的企业,不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可在6月30日前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完整。企业如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贴息资金,将被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再受理与该企业相关的财政支持政策申请,并通知中小企业诚信情况发布机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贴息资金申请过程中帮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将按程序移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问责。 


文章来源:农村新报 记者方桐、通讯员詹广慧

责任编辑:许蓓

(作者:方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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