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低保审批新政实施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对积极就业、创业的低保家庭实施低保渐退政策。”“取消要求低保申请对象提供的一些可以通过核查手段查证证明材料。”“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委托乡镇审批低保。”……11月6日,省民政厅印发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自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指出,对积极就业、创业的低保家庭实施低保渐退政策,根据其收入变化情况,明确延续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重点对存在家庭主要成员缺失、因患病、残疾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情形的低保家庭,其积极就业的相关收入,在家庭收入核算方面适当扣减。

据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解释,《办法》通过“扶上马、走一程”,鼓励低保对象通过就业创业积极融入社会,努力使他们生存有尊严、生计有保障、生活有盼头。

针对人情保、问题保等乱象,《办法》还强调民主评议是低保审核审批中促进公平公开的重要环节,对于应当民主评议的申请对象,应在入户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低保申请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经办机构要重点审核,单独登记,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核查。

《办法》不再强调以“户主”的名义申请低保,而是完全回归到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的名义,并取消要求低保申请对象提供的一些可以通过核查手段查证证明材料。


图文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杨麟 通讯员刘三强、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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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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