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发布湖北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

11月6日,省民政厅印发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根据办法,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办法》指出: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应当一起提出申请,分别按照城乡低保标准核定补助水平。户口不在一起但经常居住在某一户籍地的家庭,应当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间的收入转移,包括但不限于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生活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单位、居民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的税款、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扶、抚)养支出、经常性赔偿支出等。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等不动产、股权、股份、债券等。《办法》强调,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符合财产状况规定。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 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近亲属要单独备案监管

《办法》强调,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点审核,单独登记,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核查。对审核审批资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单独归档备案,并加大对备案对象的监督。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解释:针对近年来人情保、问题保等乱相,《办法》强调了低保审批的公开透明,并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亲属申请低保纳入备案管理范围,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民主评议公平公开

《办法》强调,对于应当民主评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入户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不得少于7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二分之一。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调查结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会同县级民政部门入户调查并直接作出认定。

鼓励低保家庭就业创业

《办法》鼓励低保家庭创业、就业,走出困境。《办法》明确指出,对存在家庭主要成员缺失、因患病、残疾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情形的低保家庭,仍积极就业的相关收入,在低保审核认定中的家庭收入核算方面可适当扣减。

对积极就业、创业的低保家庭实施低保渐退,根据其收入变化情况明确延续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续保手续一般在低保年度复核期间办理。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解释:省级层面不再规定渐退对象的具体条件,具体审核审批工作中,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渐退时限,真正做到对积极就业、创业的低保家庭“扶上马、送一程”,确保稳定脱贫增收。

来源: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麟 通讯员 刘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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