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提升合作社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对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做出总体部署。
《意见》明确,要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规范财务管理,合理分配收益,加强登记管理;增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乡村产业,强化服务功能,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建设,加强农民合作社与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推进合作与联合,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
《意见》强调,不得对新建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下指标、定任务、纳入绩效考核,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同时,《意见》提出,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合理界定清理范围,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办法,实行分类处置,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畅通农民合作社市场退出机制。
合作社“小散乱”现象明显
在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看来,这份《意见》出台得非常及时。截至目前,我国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数量已经超过220万家,辐射带动了全国近一半的农户,但其中小、散、乱现象严重,有名无实的合作社占据相当数量,难以发挥引领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我国2007年颁布了《合作社法》,去年又进行了修订,合作社在我国发展是非常快的,不仅是数量在蓬勃发展,质量也有所改善。但是总体而言,还不是很乐观,主要的问题有两个。第一个问题是数量很多,但是无效的合作社占的比例比较大,指的是有些合作社成立起来以后,没有什么业务活动,没有起到合作的目的,没有能够实现农民应该实现的利益。
另一个问题,主要是有些合作生产组织,规模也不小,实现的利益也还比较多,但是它依然不属于合作社,有的就是一个大户,就是一个人搞了一个公司,以合作社的名义。这样的合作社是有其名无其实的,实际上它不是合作社。特别是在利益分配上面,他也拉了很多人来做社员,但是社员就没有得到什么利益。
合作社不只是经济组织
《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加强试点示范引领,扎实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深入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宣传推广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意见》从财政项目、金融服务、用地用电、人才支撑等方面提出了加大对农民合作社支持力度的政策措施,要求强化指导服务,建立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加强配套法规、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等基础性制度建设,为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在朱启臻看来,这份《意见》的核心就在于“规范”二字,合作社不仅是经济组织,也要和农村传统文化相吻合,更要开展合作社之间的强强联合、资源互补,才能更好的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我个人认为根据我们中国的文化,我们的国情,一个比较好的、有效的合作社,应该是以熟人社会为基础的,而且跟我们的行政体制应该吻合。有些地方试图在我们的行政体制之外,再建立一套经济组织,看起来是比较困难,比如说一个村搞很多合作社,或者合作社还想跨村,这些好像都和我们目前的行政体制不相吻合,也和我们的传统文化不相吻合,因为我们传统文化是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里我们更容易合作,容易建立起彼此信任的这种关系。
那么,以一个一个的熟人群体作为合作的单位,符合中国的传统文化,在合作社之间实现联合社,就能把众多的合作社联系起来。合作社只有规模做大,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员、服务于农村经济。
本文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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