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是发生在经济领域的一件十分普遍的事情,小到民间私人借款,大到银行贷款。好心借出去的钱,等到想起要钱时,才发现对方已不知踪影,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
下面就有这样一个案例,王甲系一家民营企业的经理,生活小康,家境殷实,积攒了不少存款,2014年10月3日将一笔钱30万元借给其好朋友李乙用于经商,约定年息10%,借款期限1年,于2015年10月3日一次性归还本息。李乙向王甲出具了借条。后李乙在外经商失败,无力归还借款,心生愧疚,借款到期之后,只能是呆在外地、对王甲避而不见。王甲为人随和,平时也没有什么大项开支,加上两人关系较好,借款到期了也没有急于要钱。直到2018年9月1日,王甲想联系李乙时,才发现对方电话停机打不通,而且询问其亲朋均不知其在哪里,这才着急上火了,匆忙询问律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间借款适用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但是,根据2017年10月1日新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民间借款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在上述案例中,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0月3日,按照2年的诉讼时效计算,截止期限为2017年10月2日,刚好在新的《民法总则》实施之后,应当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截止期限为2018年10月2日。也就是说,如果在2018年10月2日之前,王甲应该向李乙主张要求其归还借款,这样会导致诉讼时效终止,从主张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为王甲在2018年9月1日才发现李乙“失联”,而诉讼时效马上到期。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因为债务人“失联”了,导致债权人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此种情况下,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时间超过两年的,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失踪,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法院会通过公告的形式通知开庭,作出缺席判决。
律师建议:当借款到期后,要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及时催促债务人还款,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必要的时候让债务人提供保证人担保,或者由其出具出面还款承诺书,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想找律师,请拨打法律专线0716-965333咨询吧!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