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白莲河库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小型造纸、制革、印染、农药、水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禁止擅自开垦林地,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场,禁止擅自采砂、采石和采矿,还禁止在水域及岸线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围网(堰)养殖、投饵养殖和投肥(粪、药)养殖……7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黄冈市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
地处浠水、罗田、英山三县之间的白莲河水库,是一座集饮用水水源地、灌溉、发电等功能为一体的大(一)型水库,曾因管理不善,水生态环境一度严重恶化。经过近8年改革和治理,该市投入4亿多元,完成了水库土地确权划界,拆除了10余座小水电站和水库所有非法网箱、网拦库汊、土拦库汊,关停整治了一批工矿企业和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源,水库水质由过去的V类提高至Ⅱ类。为了巩固整治成果,立法保护势在必行。《条例》提出,白莲河库区划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及岸线范围和陆域及集雨区范围,入库河流主要控制断面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白莲河水库水质不低于Ⅱ类标准。《条例》提出,黄冈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制定白莲河库区管理机构、涉库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库区水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并实施年度考核。白莲河库区管理机构和涉库的县政府应当建立白莲河库区水环境日常巡查制度,组织库区日常巡查,建立巡查日志,发现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库区水环境的行为,应当劝阻和制止,并依法处置。
投饵、投肥养殖将会被重罚。《条例》明确规定,网箱养殖、围网(堰)养殖的,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万至5万元罚款。投饵养殖、投肥(粪、药)养殖的污染水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至10万元罚款;经处罚后,再次投饵养殖、投肥(粪、药)养殖的,处10万至30万元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养殖证。
来源:农村新报 记者肖敏、实习生王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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