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工作的通知》要求(以下简称《通知》),我市医保扶贫新政策将于2019年8月1日正式实施。25日,我市召开医保扶贫新政策培训会,对调整后的新政策进行解读,并对政策执行和经办流程进行培训。
执行健康扶贫新“985”政策
《通知》指出,我市将执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健康扶贫“985”政策。具体为: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大病、特殊慢性病县域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农村贫困人口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域外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县域内就医健康扶贫“985”政策保障范围和标准。
实行差异化参保补贴政策
农村贫困人口中对6类特殊人群给予全额参保补贴,包括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
其他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医保扶贫新政策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普通门诊和慢性病执行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同时,优化住院起付标准,设置起付线,县域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按规定转诊到县域外市域内医疗机构,参照县域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执行,转诊到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为900元。
农村贫困人口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应先缴纳住院起付线金额,无需缴纳住院押金。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健康扶贫政策保障范围。农村贫困人口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不设住院起付线。
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县域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90%、80%、70%,县域外住院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大病保险报销标准降至5000元
《通知》指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农村贫困人口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政策范围内各段报销比例具体为:5000元至3万元(含3万元),报销65%;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0%;10万元以上,报销80%;取消封顶线。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大病保险按普通参保群众报销比例报销。
分两类实施医疗救助
实施基本医疗住院医疗救助,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全额救助。
实施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7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8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全额救助。
同时,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符合健康扶贫“985”政策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的基础上,仍未达到“985”保障水平的,由补充保险补齐待遇。
规范健康扶贫医保政策执行
《通知》还对规范健康扶贫医保政策执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明确待遇享受时间,扶贫部门在集中缴费期提供的农村贫困人口,全年享受健康扶贫医疗政策;集中缴费期后新增农村贫困人口自扶贫部门认定之日起享受健康扶贫医疗政策。
同时,严格遵循县城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农村贫困人口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的,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
来源:荆州日报 记者 肖潇 通讯员 周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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