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特大“电诈”团伙案一审宣判 24人获刑

6月5日,汉川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主犯胡成犯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5万元,其他2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于1月28日由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汉川市人民法院于4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胡成在汉川汉海国际广场成立湖北君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胡成先后招聘被告人吕某某、刘某、胡某、尹某、李某某、路某某等人到公司,并提供电脑、手机、微信号、被害人信息、骗术剧本、网络电话等作案工具,指使上述人员冒充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以谎称中汇公司做POS机推广活动,可办理高额度信用卡免费送POS机,诱惑被害人交押金、欺骗被害人在信用卡激活满6个月或刷卡满50万元后押金可退还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共231.8380万元,被告人胡成以底薪加提存的方式对其他被告人发放工资。

另查明,2018年8月6日案发当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胡某租住处,搜查查获其主卧一台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台式电脑,经鉴定,该电脑含有公民个人信息20618条。

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成组织被告人尹某、路某某、刘某、吕某某、李某某、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信网络电话,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胡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数罪并罚。

汉川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相关量刑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轻、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结束前,法庭还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了法庭教育。

当事人家属、媒体记者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委干部及群众代表共200余人旁听了当天的宣判。汉川电视台对宣判活动进行了现场直播,各乡镇场办事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组织村(社区)干部群众和单位干部职工收看了直播活动。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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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讯员穗军、勋伟、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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