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已经进入千家万户,亲戚朋友之间搭个“顺风车”也是司空见惯。然而,同意他人搭车容易,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遇交通事故致乘坐人受伤,损失该由谁赔偿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回顾:
小王和小李是邻居,因为限号第二天要去a区办事的小李无法开车。打的费用比较高,坐公交要起早,正在苦苦纠结的小李在车库看到了在车库洗车的邻居小王。小李向小王打招呼:“现在洗车哪里都贵,外面灰那么大,车子开出去回来就要洗。”小王说到:“是啊,现在把车洗了,明天一早还要去a区办事。”听到这里小李连忙说道:“限号,我明天开不了车,我也要去a区,方便带我一脚吗?”小王说:“没问题啊,几点?”二人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
次日,二人如约见面,小王哈欠不断,见此状况,小李希望由他来开车,但小王拒绝了,结果小王一不留神,车撞倒了路边的花坛上。事后二人都去了医院,小王为小李垫付了医疗费用。小李觉得不仅事情没有办成还去了医院,很是气愤,他找到小王:“我那天事没办成就算了,我不让你赔,但我的误工费这些损失你总要弥补我一些吧。”小王说:“我也是好心带你一程,我也不想出车祸啊!”二人在赔偿上没谈拢,小王只愿赔偿医疗费,而小李想要除医疗费的其他损失。
律师解读:
搭顺风车在法律上是一种好意施惠的行为,所谓好意施惠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即好意施惠不会在双方之间产生或变更法律关系的一种行为,如到站提醒、顺路捎物等情况也属于好意施惠。
好意同乘具备以下特征:
1、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
2、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搭乘人各为自己的目的;
3、顺路搭车;
4、无偿搭乘;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回到本案,小王让小李搭顺风车,小王在精神状况不好的情况下理应不驾驶汽车,但其仍选择驾驶的存在一定的过错,小王因其驾车的过错行为发生车祸致小李受伤,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小王好意让小李搭便车是好意施惠,其邀请搭车行为没有法律行为的产生或变更,但其在精神状况不好的仍选择驾驶汽车上路存在过错,最终出车祸的,小李的受伤与小王不当的驾车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成立人身损害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小编说:
人人都有苦衷,事事都有无奈。法律不会因为“好心”而站在司机一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车主(司机)也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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