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阳江市颁发《阳江市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该《规定》为广东省首部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也是阳江市首部以“规定”命名的法规。
《规定》共二十七条,包括水产养殖尾水定义、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与监管、尾水排污口的设置与管理、排污口的审批和备案、尾水处理设施建设、尾水处理模式、尾水设施运行及维护、尾水排放要求、检测监测机制、日常巡查制度、信息共享、示范推广、宣传教育、投诉举报、公益诉讼、违反水产养殖投入品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水产养殖排污口设置规定的法律责任、尾水超标排放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县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等内容。
《规定》在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的设置与管理方面规定,水产养殖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水产养殖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并在尾水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排污口标志。对尾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样品保存的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规范执行。鼓励集中连片水产养殖区域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规定》在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规定,水产养殖生产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尾水处理配套设施,对水产养殖尾水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实现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集中连片水产养殖区域,鼓励水产养殖生产者自筹资金共建或者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建设水产养殖尾水集中处理设施。
《规定》在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模式方面规定,鼓励、支持水产养殖生产者实施循环生态养殖。水产养殖生产者可以通过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对水产养殖尾水进行综合利用。水产养殖尾水用于农田灌溉或者其他用途时,应当符合国家或省相应的水质标准。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底泥,应当合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底泥农用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规定》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方面规定,水产养殖生产者排放尾水应当符合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水产养殖生产者按照规定进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实现水产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尾水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产养殖尾水。
来源 | 阳江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 | 李金霞
编审 | 刘友智 何聆溪
监制 | 田国英 刘迎春
声明 | 本文转自以上平台,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