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参与制定的《重庆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50/ 1544—2023)正式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化养殖、养殖面积大于2公顷或连片池塘养殖面积大于3.33公顷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规定了悬浮物(SS)、pH值、高锰酸盐指数(CODMn)、总磷(以P计)、总氮(以N计)在内的5项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及排放要求。标准对悬浮物和总磷排放限值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更为适应重庆市生态环境管理实际。本标准的出台将强化对水产养殖业尾水排放的监管,进一步推进重庆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减少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也是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担起长江上游责任的具体体现。
来源 | 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编辑 | 黄俐琦
编审 | 刘友智 纪晶
监制 | 田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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