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庹某等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同时,被判处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水域增殖放流4万余尾鱼苗,对汉江水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11月22日,承办检察官介绍,庹某、李某、庹某某3人系当地胡家营镇人。今年7月20日21时许,庹某某、李某在汉江大明滩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小眼网捕捞水产品时,被执法人员查获渔获物184.3斤。当日22时许,庹某在此河段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117斤,被民警当场查获。3人共非法捕鱼301.3斤。
郧阳区检察院认为,3人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且对汉江水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决定对3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1月16日,庹某等3人在郧阳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监督下,在五峰乡大明滩汉江河段投放了4万余尾鱼苗。“我认识到在汉江非法捕鱼的错误,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共同维护汉江生态。”在增殖放流现场,庹某公开道歉。
现场,承办检察官还向当地村民现场释法、发放宣传册,宣传汉江禁渔规定和汉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引导村民群众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和流域综合治理,共同守护汉江生态资源。
来源 | 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陈明亮
编辑 | 谢珊
编审 | 刘友智 何聆溪 纪晶
监制 | 田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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