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为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助力全面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咸宁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系列宣传活动,为群众送上春节“法治大餐”。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全票赞成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坚持全面体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
变化一: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将农户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
加强收储运环节监管,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等的检测、合格证明查验等义务。
针对出现的新业态和农产品销售的新形式,规定了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变化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明确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基本原则,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的风险管理。
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并确保严格实施。
变化三: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
坚持源头治理,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制度,对控肥、控药、控添加剂,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农产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控制。
明确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管要求,防止对农产品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追溯管理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实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责任可明晰。
变化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并明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强调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建立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变化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做好行刑衔接作了规定。
此外,考虑到我国国情、农情,对农户规定了较轻的处罚,既起到震慑作用,又兼顾农户的发展现状,引导农户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普法不打烊,共度安全年。本次咸宁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普法活动,旨在提高群众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让农产品质量安全理念深入人心,集结全社会力量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整理自央视新闻
编辑:李婉莹
主编:谢珊
编审:罗辉
监制:田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