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4名男子在倒水河捕捞螺蛳被告上法庭,经审理,武汉市新洲区法院对4人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其向涉案水域放流成鱼47.84公斤、幼鱼2758尾。11月2日,4名男子拿到了判决书,在法庭上表达了自己的悔意,“我们都晓得了,再不能搞了,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了。”涉案男子王某说。
今年4月11日,家住新洲邾城街某村的王某与同村3人相约前往倒水河附近捕捞螺蛳,被当地公安、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查,4人使用螺耙共捞螺蛳12袋,重717.7公斤,估价2512元。执法人员现场将螺蛳放生。经新洲区农业农村局认定,4人使用的螺耙属于禁用渔具。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鉴定,4人所用的禁用渔具螺耙在捕捞中拖刮水底,滤洗捕获物,给水底生物的生存、繁衍环境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建议在捕捞水域放流成鱼47.84公斤、幼鱼2758尾,以修复生态。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等4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发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等4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修复义务。
今年10月,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等4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责令4人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6个月内,在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向涉案水域放流成鱼47.84公斤、幼鱼2758尾。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得知,王某等4人所在村庄紧邻举水河堤岸,该村组水产养殖户较多,下河捞鱼已成为村民生活的一部分。在长江实施十年禁捕后,非法捕捞行为仍时有发生。
为让村民知晓非法捕捞对生态破坏的严重性及其法律后果,自觉参与到长江湿地大保护中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11月2日,武汉市新洲区法院将“普法课堂”搬到了詹河村村委会。当天,附近几个村庄的村民代表、养殖户代表等纷纷参加了活动。
“原来捞螺蛳也是违法的!我等会儿回去就提醒家人,这事干不得。”家住新洲区邾城街的水产养殖户王爹爹说。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董星星 汪志洋 实习生 陈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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