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用药注意事项

第一节常见渔药配伍禁忌

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注意渔药在使用过程中的配伍禁忌,对于正确用药、提高疗效、减少毒副作用、降低用药成本等十分重要。

一、化学药物

1.含氯石灰不能与酸类、福尔马林、生石灰等混用。

2.碘及其制剂与铵水、铵盐类生成爆炸性磺化物;与碱类生成碘酸盐;与重金属盐类生成黄色沉淀;与硫代硫酸钠、鞣酸氧化脱色;与生物碱共用会变成蓝色;与龙胆紫共用疗效减弱;与挥发油、脂肪油共用会分解失效;与一些呋喃类药物的拮抗作用;与碱性药物、抗胆碱药、H2受体阻滞剂混用会使本药物的吸收减少。

3.硫酸铜与氨溶液生成蓝色沉淀;与鞣酸及其制剂生成暗褐色沉淀;与碱性液体生成深蓝色沉淀;放置或加热呈黑色。

4.敌百虫不能与碱性药物一起溶解混合使用;溶液长久放置逐渐分解失效;与阿托品、磷毒一起使用会产生拮抗作用失效。

二、抗菌素

四环素与生物碱试验沉淀失效;不能与含氯消毒剂使用;与挥发油、脂肪油共用分解失效。

第二节渔药使用的几个误区

水产养殖病害频繁发生导致渔民滥用渔药,尤其是在夏季高温季节,在鱼病容易暴发和流行的季节,给水产养殖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渔药使用就更加盲目性,因此,建议注意用药过程中的几个误区。

一、轻预防重治疗

鱼类生病后往往不像陆生动物那样易于发现,一般在发现后已有部分鱼死亡。因为他们栖息在水体中,所以,给药的方法也不像陆生动物那样容易,而且计量很低、难准确。实际上,鱼在发病后一般都已停食,内服药不易奏效,只能通过外用药的方法杀灭水体中的病原体,避免感染健康鱼,挽救一些病情较轻的鱼,对于病情较重的鱼是很难救治的。因此,防重于治的原则一定要树立和坚持。鱼病的预防,包括水质调节、优质饵料的充分供应、生态环境的改良、人工免疫等,是一个综合性的预防过程。

二、不能准确诊断病因,难以对症下药

鱼病的发生也由外在的环境因素改变而引发,也有的是因鱼体受机械损伤而后感染致病菌所致,要准确诊断鱼病后再采取对症下药措施。而目前许多养殖人员一看到鱼生病了,就凭经验滥用药,不计后果,结果是用药后不起效果,甚至死亡量更大。

三、病急乱用药,用药方法不当

许多养殖人员在发现鱼生病后就非常着急,一旦发现死鱼后,立即几种渔药同时使用,且不间断使用,认为只要用药就会抑制住病情,结果是鱼的死亡不降反升。此外,用药初期,池塘中鱼的死亡数量往往有不减反增的现象,养殖人员则认为是用药无效,马上换药,造成药物间产生拮抗作用。

四、对药物的耐药性认识不足

耐药性是指细菌与药物接触后,对药物的敏感性下降,直到消失的一种现象。细菌产生耐药性,是对多数抗菌、抑菌类药物长期使用后必然出现的现象。有些养殖人员在治疗鱼病时,长期使用同一种抗菌或抑菌类药物,不注意轮换用药,甚至将抗菌、抑菌类药物作为预防性药物,最终势必就会产生耐药性,养殖鱼类一旦发病,再用抗生素类药物疗效下降。因此,对养殖水域中的病原体进行抗菌类药物敏感性监测,及时了解病原体的耐药性程度,可有效指导合理用药。

五、滥用中草药,对中草药有误解

许多养殖生产者认为中草药既绿色(无药残),又环保,从而滥用。相对而言,中草药较化学药物的毒性小,产生耐药性的可能性较低。但中草药也是药物,也有正负两方面的作用;另外,给药方法也会直接影响其疗效,如果只有看到其正面效果,而忽视其负面作用,不改进其加工生产方式,大量不合理地使用中草药,也会使得其结果相反。

六、治疗鱼病时停食

在养殖生产中,当鱼病发生时,很多渔民采取停食的方法治疗鱼病。在实践中确实遇到很多停食或减少投喂而死亡量下降的情况,可是很多人不问原因,认为只要停食或减少投喂就会控制鱼死亡,这是很不科学的。对一些水质恶化诱发的鱼病采取这种方法,会减少养殖水体内有机物及有毒物质的积累,起到缓解水质快速下降的作用,对鱼病治疗是有益的,但对因其它原因而引起的疾病,这样做会起到相反的效果,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七、用药后麻痹大意,不认真观察

有的养殖生产者认为用药后,鱼类的病情就会好转,殊不知天气、水质、营养、鱼体的免疫力状态等都会不断变化,从而诱发鱼病,一旦不注意加强观察和管理,发病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就会造成大量死鱼事件。因此,用药前应做好增氧工作,用药后12小时内有专人值班观察,发现中毒、浮头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八、管理不当,引起鱼病高发

有些养殖人员发现一口池塘发病后,首先想到的是能省则省,先换水再说,但大多数情况下,老塘是连环塘,进排水没有分设,结果引起所有的池塘都发病,从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第三节特种水产养殖动物禁用渔药

水产养殖过程中,对药物的选择要慎重,尤其是对特种水产养殖动物,如淡水白鲳、鳜鱼等,对一些药物特别敏感,用药不当极易引起大量死鱼。

一、鱼类

1.淡水白鲳对有机磷农药最敏感,故应禁止使用敌百虫等药物。

2.鳜鱼对敌百虫等药物敏感。敌百虫的浓度为0.2毫克/升以上,就会导致中毒死亡。

3.加州鲈鱼对晶体敌百虫较为敏感。在用晶体敌百虫全池泼洒防治鱼病时,浓度应控制在0.3毫克/升以下。

4.乌鳢对硫酸亚铁敏感,应慎用或不用。

5.虹鳟对敌百虫较为敏感,特别虹鳟幼鱼。在水温11.5-13.5℃时,敌百虫对虹鳟的安全浓度为0.049毫克/升。

二、虾蟹类

1.河蟹对晶体敌百虫、硫酸铜较为敏感,应禁用或慎用。全池泼洒时,敌百虫的安全浓度应控制在0.3毫克/升以下,硫酸铜的浓度应控制在0.7毫克/升以下。

2.青虾对晶体敌百虫、硫酸铜较为敏感,应禁用或慎用。硫酸铜的浓度应控制在0.3毫克/升以下。

3.罗氏沼虾对敌百虫特别敏感,严禁使用。全池泼洒时,漂白粉的浓度应控制在1毫克/升以下,硫酸铜的浓度应控制在0.3毫克/升以下,生石灰的浓度应控制25毫克/升以下。

三、鱼、虾、蟹混养

鱼、虾、蟹混养时,应禁用或慎用晶体敌百虫、硫酸铜。全池泼洒时,生石灰的浓度应控制在10-15毫克/升以下。

第四节夏季使用渔药的注意事项

随着夏季高温季节的来临,鱼病也渐渐地进入高发期,水产养殖过程中的用药高峰期也逐渐到来。但许多水产养殖户不了解鱼病防治过程中的用药特点和注意事项,使用方法不当,或根本不会用药,不但达不到预期效果,反而导致经济上的浪费。常见的情况是,养殖户的防治鱼病时,通常采用先杀虫、后杀菌的做法。但在高密度精养和夏季高温的条件下,这种做法有时不但不实用,反而会造成水质变坏、药物性中毒、鱼类死亡等事件发生。其原因是夏季高温条件下,养殖水体的分支现象较严重,溶氧层的对流较差,所以,杀虫药和消毒煞费苦心物在使用时,不仅会导致养殖水体的溶氧量急剧下降,最终导致养殖鱼类的死亡。如在使用浓度范围内的聚维酮碘就能破坏大菱鲆表皮粘膜,引起死亡。下面介绍几点注意事项。

一、对症下药

盲目用药是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的大忌,既达不到防治病害的目的,也会造成经济上的浪费,甚至还会污染水质,引发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科学选择和规范使用渔药的前提,是准确诊断疾病,全面了解渔药的性质、防病机理和用法用量等,做到对症下药。特别要注意:一是不得选用禁用药物,如氯霉素、孔雀石绿、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呋喃它酮、五氯酚钠、喹乙醇等;二是要针对病种、病情及病原体的耐药性等选用适当药物;三是防止不同养殖对象对同一种药物的敏感性情况,防止药物耐药性问题的发生。

在鱼病过程中,要正确认识疾病发生的原因和条件,了解疾病的本质特征,从而制定出有效的治疗方案和预防措施。诊断方法有肉眼观察法、显微镜检查法和水质分析法等,在上述方法检查不出病因的情况下,应考虑水中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水质检验,如溶解氧、酸碱度、硫化氢、氨氮、农药、重金属离子的含量等。

二、泼洒用药禁忌

泼洒用药的时间一般在傍晚前后,泼洒后,气温、水温降低,可减少鱼类的应激反应。如清晨用药,因水体中溶氧量较低,易造成浮头。中午用药因阳光直射的作用,会降低药效。雨天和阴天用药因气压低,鱼体本身可能处于应激状态,用药后易造成毒害作用。

泼洒用药时切不可定点倾倒,应用木瓢或勺子等均匀泼洒。全池泼洒用药时,要从上风口处逐渐向下风口处泼洒,并使药物分散均匀,尤其是池塘边角处,否则会因用药不均,造成局部药物剂量大或过少,会引起毒害作用或局部用药不足而起不到预期效果,致使死鱼或鱼病复发。

泼洒用药时,要准确测量水体,准确计算用药量,以免造成因过量用药而引起毒害作用,或因用药不足而达不到预期效果。

泼洒药物前,要按照说明,要将药物溶解于所要求的溶媒中,不能有药物颗粒或团块,以防药物因没有充分溶解,施药水体内达不到浓度而起不到应有效果,或养殖动物误吞食药物而引起死亡。如生石灰要化浆后泼洒;漂白粉不宜干施等。

泼洒药物时不能投喂药饵,最好是投喂后再泼洒药物。

三、投喂药饵的注意事项

投喂药饵时要准确估算鱼体重。投喂药饵时,最好是使鱼先空腹,让鱼抢食药饵,以减少药饵在水体的滞留时间,以免药物过多地散失在水体中,造成药物浪费,达不到用药效果。

四、混用药物的注意事项

两种药物混用时,应注意药物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是增效还是拮抗作用等,而且要分别溶化后再施用。两种以上药物合并使用或一种药物刚使用后,药效尚未消失前,接着使用第二种药物,可能会产生增强或减弱药效的现象,也可能出现毒副作用的增强或减弱问题,要引起充分注意。一般养殖户不宜私自混合使用药物,要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用药。

五、注意鱼类行为特征

在鱼浮头或浮头刚结束后不宜用药,否则会造成大量死亡。

六、注意药物的有效期

使用过期药物既达不到用药效果,有的还会产生毒副作用。漂白粉等易于潮解失效,生石灰易于吸水而转变为熟石灰而失效,要特别引起注意。

七、应急工作

用药前要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用药后观察一段时间(2-4小时),一旦发现异常,要马上采取应对措施。

八、慎用抗生素类药物

在治疗鱼病时,应有针对性地使用对致病菌有专一性的抗菌药物,而不应盲目使用广谱的、对非致病菌有杀灭能力的抗菌药物,以免伤害鱼体内有益微生物菌群。

九、合理选择药物

在选择渔药时,应避免长期使用一种药物来防治某一类疾病,以免使病原体产生抗药性,从而导致药效减退甚至无效。同时,还应注意药物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有些药物在生物体内的富集作用很强,如激素类、抗生素类等,使用这类药物将直接影响到水产品的质量和人体健康,要特别注意。使用这类药物要合理安排休药期,或另选副作用和毒性较小、疗效稍差的药物代替。因此,选用药物要注意用药的可行性。

十、夏季使用杀虫剂或消毒剂后,用药前后要开动增氧机增氧,且药物用量不可过大,以确保因用药后缺氧而导致养殖鱼类死亡。

第五节规避水产用药的药害事故

近年来,养殖户因用药时不注意养殖水质、用药对象、天气变化、鱼体生理状况、药物性质及注意事项等而乱(滥)用药物,从而引起了一些事故。为避免这些不应有的现象发生,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现将一些用要经验做一总结介绍。

一、要掌握不同养殖水产动物对不同药物的敏感性

选择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疾病防治药物时,要充分了解不同的养殖对象对不同药物的敏感性。众所周知,不同的水产动物对同一种药物具有不同的敏感性,尤其是外用杀虫药物泼洒使用时,常因不注意水产养殖动物对杀虫剂的药物敏感性而导致药害事故的发生。选择杀虫药全池泼洒时,除要按说明书上的要求和注意用药禁忌外,还要注意有机磷类如敌百虫等药物对鳜鱼、淡水白鲳等养殖对象的敏感性问题;蟹类对菊酯类药物如氯氢菊酯等高度敏感等。选用外用杀虫剂时,必须根据天气和水质情况合理选择和施用,清瘦水质或藻类丰富但有机质较少的池塘适宜选用非氧化类杀菌药物,如戊二醛、苯扎溴铵等,水质过肥且有机质较多的水体宜选用氧化类的杀菌药物,如过氧化氢、二氧化氯、强氯精等;同时选择药物时还须注意药物对水产养殖动物的刺激强弱,无鳞片如黄颡、大口鲶、黄鳝等常因使用氧化类型的消毒剂如强氯精、漂白粉等强刺激性药物而破坏鱼类的粘液,从而使其丧失重要的保护屏障,应选择苯扎溴铵、戊二醛等非氧化类型的消毒剂。

二、泼洒用药时要充分考虑水质因素

通常不良水质有两大类型:一类是水体缺肥或肥力无法释放的浮游植物量较低的水质主要表现出水质澄清水、浑浊水、青苔水等;第二类是水体严重富营养化的水质,主要表现出蓝藻水华水、红水、黑水、老绿水等。第一类水质的水体水质主要因为缺少浮游植物,因而全池泼洒药物时尤其是杀虫剂后,常使水体浮游植物数量急剧下降,水体溶氧量不足而导致缺氧,同时药物被有机质或其它无机物消耗导致水体缓冲性差而发生药害事故,此类水体确需用药时应选择安全性大且水体用药剂量小的药物。第二类水质的水体常因富集大量的有机物质,在使用药物后因藻类大量死亡而加重了水体的氧债而发生药害事故。此类水制裁用药前应先使用化学物质改良水质,再使用其它药物全池泼洒。

三、不良天气禁止全池泼洒药物

全池泼洒药应在天气晴好时上午进行。用药前须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避免暴雨、闷热、高温、低气压等不良天气情况下用药,而且在使用杀虫剂时还应注意当下午或第二天不能有低气压天气,否则会因养殖水体溶氧不足而产生药害事故。

四、遵循联合用药的顺序

安全合理用药的核心就是遵循联合用药的顺序。根据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发病规律,总体经验是在正确诊断疾病的基础上,按照“先改水、再杀虫、后杀菌、然后口服、最后调水”的联合用药规程,可有效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疾病。先改水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或缓解水产养殖动物的应激反应,降解或消除池塘中的药物残留及增加外用药物使用效果,常用的药物有多硫化合物、高铁酸钾、硫酸铝钾等。再杀虫的目的,是指确诊水产养殖动物有寄生虫感染时必须采取的基础措施,药物选择时应适宜的对证药物,并注意畸生虫的抗药性。后杀菌的目的,是指确诊水产养殖动物具有被病毒、细菌及真菌感染的典型临床证状时必须采取的措施。然后口服是防治吃食性鱼类体内致病微生物及体内寄生虫的有效途径和最直接的方式。最后调水是为了保证施药后通过使用化学方法或微生态制剂等改良水质,保持水质的肥、活、嫩、爽,维持水体的微生态平衡和养殖动物的健康生长环境。但不一定一切疾病防治都必须采取上述五个步骤,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五、注意搭配药物及剂量

为防止药害事故的发生,应规避随意将不同药物混合使用,要充分注意药物的配伍禁忌,更不能超量使用药物。每一种药物都有其独特的药理、药效和毒理特征,大多数药物生产企业的药品都有两种以上成份复配而成,如果只关注商品药物的主要成份而不注意其它成份,就随意混合用药是很危险的,可能会通过化学或物理反应增加药物对水产养殖动物的毒性而发生药害事故,即使是同学一性质的药物,通过混合使用也会产生药害事故,因此,将两种以上药物混合使用或配合使用时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外用药物不得用于口服,否则不公会使水产养殖动物产生应激反应,还会发生药害事故。

另外,从保护生态环境角度而言,保护水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出发,选择药物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时,须注意休药期和药物残留限量,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权的药物。



来源:湖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编辑:刘昭恒

编审:谢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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