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养殖蛙类(牛蛙、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等)用药监管,不断加大对蛙类养殖中违规使用禁(停)用药、不遵守休药期规定和未建立真实完整生产记录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蛙类产品质量安全,保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22〕17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
《通知》指出,本次行动时间为2022年4月至7月初。整治范围为全国范围内蛙类养殖主产区,包括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通知》明确,本次行动主要围绕以下四项重点工作。
一是开展地毯式排查。对发现存在养殖者销售尚在休药期蛙类产品,使用禁(停)用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之外投入品的,要及时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
二是加强蛙类兽药残留检测及结果监管。对产地兽药残留监测(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有明确休药期兽药残留超标的,市、县级主管部门要跟踪检测合格后才允许出塘销售。
三是建立健全蛙类产品溯源机制。按照从生产到销售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原则,逐步建立蛙类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登记制度,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鼓励蛙类养殖者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把好质量安全关。
四是做好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宣传和技术服务。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同时发动科研机构和水产技术推广人员探索和推广蛙类绿色养殖模式,降低蛙类养殖密度,减少用药频率和使用量。
文章来源:中国渔政
责任编辑:张晓曼
转载声明:本文转自以上平台,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