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21年8月27日,李某某、毕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大观河入口处滇池水域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民警查获。在其非法捕捞的作业渔船上查获渔获物净重41.4Kg和地笼网六张。经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认定,被查获的地笼网属于禁用渔(网)具。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毕某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二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赔偿了生态修复费用,建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认为,李某某、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所提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查明事实,法院均予以确认。李某某、毕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二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生态修复补偿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分工配合,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已予以充分注意。综上,法院根据李某某、毕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二人归案后的表现,认为对二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31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二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文章来源:中国渔政
责任编辑:张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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