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5人驾驶木船禁渔区里非法捕捞被诉讼

“我们……无比愧疚……非常后悔……希望能尽量弥补我们造成的生态破坏。”11月25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王某仙等5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生态补偿修复等民事责任。

宣判当日,案件当事人代表在保安湖国家级鳜鱼种质资源保护区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中公开道歉。

大冶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敬涛参加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仪式,并介绍案情。2020年6月至9月期间凌晨,王某仙、王某马、柯某三人相互邀约并由王某仙驾驶木船一起前往大冶市保安湖国家级鳜鱼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禁捕区,投放渔网数小时后进行捕捞,捕获的鱼直接卖给事先预约并守候在湖边的张某和熊某。

王某仙、王某马、柯某3人先后前往该禁捕区捕鱼30余次,共捕获花鲢、白鲢等鱼类约5000斤,获利约10000元。其中张某收购约3000斤,支付鱼款6000余元,熊某收购约2000斤,支付鱼款3000余元。为此,大冶市检察院向法院指控王某仙5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王华仙等5人当庭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仙、王某马、柯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相互邀约在禁渔期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张某、熊某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而多次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某仙等5人因共同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造成大冶市保安湖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经济损失和水产资源损害等,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王某仙等5人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该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是大冶市人民法院与武汉“1+8”城市圈法院签署《环梁子湖水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以来审理的第一起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近年来,该院积极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形式,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打响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努力保护大长江。先后审理公益诉讼案件24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31件。

据悉,大冶市保安湖隶属梁子湖水系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12月被列为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18年12月30日,该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捕。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鱼苗1.8万尾。


文章来源:荆楚网通讯员 张国庆

责任编辑:谢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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