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强思想引导、技能培训、精神关爱、权益维护等8项举措,关爱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尤其是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
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不满六十周岁的妇女。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意见》明确,加强思想引导,通过思想引领、政策宣传、学习培训等措施,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听党话、跟党走,把爱家和爱国统一起来,把个人梦、家庭梦融入国家梦、民族梦。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其在乡村振兴和家园建设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加强精神关爱,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建设农村文体设施,提升综合服务功能。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体活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
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律水平和权益维护意识。打击和惩治侵害农村留守妇女权益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严防和惩治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
加强健康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卫生健康水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工作,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两癌”筛查,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
加强家教支持,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发挥妇女之家、儿童之家、亲子阅读体验基地等阵地作用,通过各类亲子活动、家庭教育讲座、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传播科学的育儿理念,普及专业的家庭教育知识。
加强救助帮扶,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加强社会资源链接,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专业化关爱服务。支持公益组织和慈善力量为农村低收入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公益活动和项目。
文章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李光正 通讯员徐裕春 实习生巫晓玲
责任编辑:许蓓
转载声明:本文转自以上平台,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