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修订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 见义勇为奖励经费拟纳入财政

近日,省司法厅公布《湖北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见义勇为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职责,此次重点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见义勇为工作管理体制和主体责任、见义勇为的奖励、见义勇为经费管理四类问题进行了修订。

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征求意见稿按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进一步界定了见义勇为行为。具体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勇于救援,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

在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方面,征求意见稿重新明确了两类四种见义勇为称号:见义勇为英雄(群体),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此外还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由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见义勇为经费保障和管理方面,《办法》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捐赠。

图文来源:楚天都市报

责任编辑: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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