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从仙桃市法院获悉,农村老人文某遇车祸死亡后,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判决被告方向其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17.2万余元,较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高出9.7万余元。
多年来,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因受害人城乡户籍不同而获得不同赔偿金额的情况屡屡发生。2017年8月,荆州男子彭某遇车祸死亡,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判决其家属获赔76万余元。在二审中,法院认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遂根据农村收入标准,将赔偿金改判为36万余元。
“一直以来,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人民法院采取的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标准,这主要是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户籍制度的影响。”省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这种按户籍身份计算不同赔偿标准的做法,无论是在审判实务中,还是在价值导向上,都产生了较大争议。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社会和法律界要求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改革呼声愈发强烈。今年1月1日起,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省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全国已有多地法院开展该项试点,我省采取的是全省法院同步试点模式。如果仅选择部分中、基层法院试点,将出现“同省不同价”“同市不同价”的情况,会引发新的矛盾和争议,比如选择性诉讼、管辖权争议等。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红玲认为,试点“同命同价”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彰显了公平正义。
图文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杨康、通讯员蔡蕾、许杰)
责任编辑:谢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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