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总体上调5%

7月7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湖北2020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出台。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5%。今年将对1月份以来调整待增加的养老金予以一次性补发,惠及全省580余万人。

据介绍,我省今年的养老金调整继续实行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

定额调整按退休(退职)时间划分三档: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6%。

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我省还将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适当倾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此外,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文章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邓伟 通讯员徐丹 实习生王敬丹

责任编辑:许蓓


(作者: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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