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判了!

6月16日,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某诬告陷害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孙某某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是在《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实施以来(2020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湖北全省首例因诬告陷害党员干部获刑的案件。

据了解,现年62岁的孙某某系蕲春县漕河镇吴庄社区居民,2013年孙某某与刘某产生纠纷,报警后由蕲春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万某依法处理。

由于对万某的处理结果不满,怀恨在心的孙某某故意捏造“问题线索”,于2019年9月17日向省委巡视组举报,称万某与刘某是“警匪黑道一家亲”“收受刘某贿赂款6万元”。

因举报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蕲春县纪委监委立即介入,会同公安局展开调查,经调查查明:万某依法办案、廉洁执法,举报内容纯属诬告。

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故意捏造事实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且向有关机关告发,诬告的对象明确,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诬告陷害罪。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相应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2019年以来,蕲春县纪委监委先后协调司法机关对3名涉嫌诬告陷害的非法信访人予以打击,公开为9名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图文来源:湖北广电融媒体 记者陶艳林 陈帅 周君扬

责任编辑:许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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