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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将于2020年6月1日实施。北京版野保条例扩大了禁食范围,除了陆生野生动物外,部分水生野生动物也列入禁食名单。
17种水生野生动物列入禁食名单
条例明确,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条例特别提出,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被明令禁止。
与全国人大最新决定相比,北京版野保条例强化了市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
据调查,北京约有脊椎类野生动物500余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2种,包括褐马鸡、黑鹳、斑羚等,北京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共239种,包括一级陆生野生保护动物48种,二级陆生野生保护动物174种,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17种。
列入市重点保护的17种水生野生动物有东方薄鳅、黄线薄鳅、尖头高原鳅、多鳞白甲鱼、鳊、华鳈、黑鳍鳈、潘氏鳅鮀、赤眼鳟、瓦氏雅罗鱼、鱼岁、马口鱼、宽鳍鱲、中华细鲫、细鳞鲑、中华多刺鱼等,目前在北京水域分布已较为稀少。
重罚
条例指出,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食用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食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的,从重处罚。
未经批准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出售、利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不能喂也不能随意放生
条例指出,避免开展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环境的芦苇收割、植被修剪、农药喷洒等活动;制止追逐、惊扰、随意投食、引诱拍摄、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等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个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可能会对生态造成严重的破坏。为此,条例指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社会团体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等需要,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但是,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鱼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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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虾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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