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目前食品安全存在较多问题、食品安全信任危机的现状下,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成为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的一道利剑。有数据表明,目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关注热度始终未减,仍然居于各项消费问题首位,足见食品安全任重道远。
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观念的更新,中国正迎来消费升级的浪潮,水产品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消费者的餐桌,但是繁荣与乱象并存。由于产品构成和名目繁多,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监管难度大,进入门槛较低,水平参差不起,衍生出众多乱象。
2020年至今,农牧行业有哪些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询,自2020年1月1日起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共172家!(注:被披露的部分企业或在上诉中。)
什么情况会列入失信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被列入“黑名单”有什么后果?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食品安全报
责任编辑: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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