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上水产纵四海,服务八方暖人心!
突如其来的疫情,让野生动物养殖业全面停滞。是否全面取缔商用人工繁育产业成为野生动物保护的争议焦点,而黑斑蛙也无何奈何地被牵涉其中。
曾经庞大复杂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正迎来一场“大地震”。
新冠疫情暴发后,全国各地已排查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153000多处,收缴野生动物39000多只。国家政策和地方立法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管控层层“加码”。
不少专家提出,应全面取缔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但“一刀切”可能给人工繁育产业带来巨大打击,乃至对正规养殖群体利益的“误伤”,也让一些业内人士表示担忧。
争议声中,一个比较普遍被接受的提议是,将部分物种纳入人工驯养繁殖名录,采取类似家禽家畜的管理。但名录能否出台、哪些物种纳入其中,存量的野生动物该如何处理,仍需要厘清。
湖南常德一家养殖场的白骨顶鸡。
等待“宣判”的养殖户
突如其来的疫情,让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养殖行业全面进入停滞期。
“前些天政策不明朗的时候,养殖户都忧心得很。” 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甲鱼产业协会会长王兆久告诉记者。
汉寿县是有名的“中国甲鱼之乡”。上世纪70年代,汉寿甲鱼人工繁养取得成功后,开始大力推广。作为“国家级”甲鱼生态养殖标准化示范区和湖南省唯一的“甲鱼标准化养殖试点县”,甲鱼养殖是汉寿县的支柱产业。
此前,深圳立法禁食野生动物征求意见时,把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均排除在可食范围外。这让汉寿的养殖户们捏了一把汗。
据王兆久介绍,目前整个汉寿县有600家甲鱼养殖户,存量甲鱼有1000多万斤,每年要消耗饲料8000多吨。等到四五月份,养殖户就要开始大量投喂饲料,如果一直无法明确甲鱼是否会被禁食、人工养殖是否可以继续,汉寿的甲鱼养殖将会遭受无法想象的巨大打击。
直到3月4日,农业农村部明确,中华鳖、乌龟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物种管理。
这也意味着,甲鱼将不被列入野生动物禁食名录。汉寿县的甲鱼养殖户都松了一口气。
但竹鼠、田鸡、蛇类、涉禽等物种的养殖户,仍在焦急地等待政策落地。
去年4月,湖南常德人张平(化名)转卖了在广东开办的小工厂回到家乡,响应国家政策发展特种养殖。据张平介绍,在根据当地相关规定办理了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他开始养殖绿头鸭、斑嘴鸭、白骨顶鸡和苍鹭。
记者查询发现,这四种物种都属于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张平告诉记者,自疫情发生以来,他养殖的3000多只绿头鸭、白骨顶鸡和苍鹭就封存在养殖场,再也没有进行过交易。“现在每天要喂1000多元钱的饲料,眼下又到了繁殖的季节,养殖场已经堆积了几百个待孵化的蛋。”
对于野生动物养殖的全面暂停,张平也有不解。“当时我们是合法且受到鼓励的特种养殖,现在就一直处于停滞亏损的状态,也没有人告诉我们,这些封存的动物要怎么处理。”
黑龙江珲春市一家农贸市场售卖的“野味”。
“洗白”乱象频出
疫情暴发后,全国各地检查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达153000多处,我国野生动物人工繁殖产业规模之庞大可见一斑。
而这些拥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究竟有多少合法、有多少处于“灰色地带”,依然没有定论。
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和地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报县一级林草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后即可。而且,绝大多数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并未列入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畴。
中国人与生物圈中国国家委员会委员周海翔认为,以人工繁育和养殖的名义,对实际从野外捕获的野生动物进行“洗白”,以便进入市场的行为,以多种形式存在。
周海翔曾经在黑龙江珲春市一个农贸市场发现,当地一家店铺正售卖的野兔、野鸡,很可能来自野外猎捕。他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当地林业部门。
但当地联合执法检查的结果是,这家售卖“野味”的店铺有合格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市场经营许可证等,无法判断他们是否涉嫌非法猎捕。
周海翔放不下心,他希望能够追溯到这些“野味”的来源。“他们告诉我,这些‘野味’是从辽宁的一个养殖场批发来的。但据我所知,辽宁早就取消了一般野生动物的运输许可证明,后来我跟辽宁省林业厅核实,他们近几年确实没有开具过这类证明。”周海翔还核实到,辽宁也并不存在商户口中所谓的某养殖场。
得知这一信息后,珲春当地有关部门再次展开调查,发现该商户的相关许可证件均属伪造,其市面售卖的“野味”及大量的冷库库存都来自非法猎捕。
山东省2012年颁发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被利用的“漏洞”
另一类举证更难的“洗白”,是通过获得审批的相关许可证件,让狩猎野生动物“合法化”。
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有两个主要途径,一是人工繁育后经营利用,另一个是野外猎捕。根据现行规定,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获得猎捕证和检疫证明后,可直接在指定集市或有许可证的商家经营利用。同时,只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便可以繁育。
周海翔提供的一张2012年颁发的山东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显示,允许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附属的准许驯养繁殖种类包括大天鹅、小天鹅、苍鹭等23种野生动物。其中除中国林蛙和黑斑蛙标注“严禁野外捕捉及收购”外,其他种类均无特别声明,且在数量上均无限制。
“这实际上也就是默认了其他物种可以从野外获得,并且在驯养繁育许可证件的审批颁发环节,就进行了明目张胆的‘洗白’。”周海翔说。
在周海翔看来,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增加了“禁食”规定,但依然给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留下了不小的口子。“对于一些非重点,法律规定由各省市自行制定禁猎区和禁猎期,但这就意味着,在此之外,是可以狩猎的。”
2017年,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刘懿丹就举报了多起安徽枞阳县姚岗村关于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案件。
据她介绍,那是一个有着600年猎捕传统的村子,从野外捕捉、建厂养殖,到经营利用,当地有着一条完整的产业链,甚至当地的人在广东的野味市场还经营着自己档口。
刘懿丹说,其实有经验的野保志愿者很容易判断出养殖场的野生动物是否来自野外。“许多养殖场显然是不合法的,有些野生动物从技术上就不存在人工繁育成功的可能,但基层执法部门缺乏专业判断能力,而且这些养殖场都通过各种手段拿到了驯养繁殖许可证。另外这些养殖场也极少进行正规的现场检疫,是否携带病毒根本无从知晓。”
刘懿丹对此很无奈,虽然人工养殖的管理存在如此诸多“漏洞”,但只要收购交易环节“抓不到”,举证就很难成功。
山东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上,手写的准许驯养繁殖种类。
“保护”和“利用”的较量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的庞大和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护”和“利用”主导的两种立场在野生动物管理中的较量。
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认为,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可能会经历一个比较激烈的博弈。
“《野生动物保护法》一定要覆盖全部的野生动物,在这一基础上,再根据珍稀濒危的级别不同,去采取分类分级的保护措施。”马勇觉得,法规的制定一定要坚持全面保护的原则,而不是先考虑怎么利用的问题。
针对修法,不少专家提出,鉴于目前借人工繁育之名“洗白”野外猎捕的无尽乱象,市场几乎无法辨别野生和驯养,且任何野生动物都有可能带来公共安全风险,应该全面取缔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
在一场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讨论中,北京师范大学生态学教授张立谈到,任何商业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都会增加人跟动物的密切接触,都会增加公共健康风险,这种代价绝不是一个野生动物产业可以承担的。
他认为,受到贸易和需求的持续威胁,当前野生动物的整体生存状况并不乐观,继续允许以逐利为目的商业利用只能加剧危机。
“一些物种尽管人工养殖技术成熟,但成本高,而野外获取更容易、成本更低,不少养殖户依然热衷于野外猎捕。对于这类物种,市场对驯养和猎捕无法辨别,只有全面取缔商业利用,才有可能斩断存在于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养殖中的乱象。”在周海翔看来,一旦商业利用的口子打开了,就没有了度。目前阶段,“一刀切”是必要之举。
但“一刀切”可能给目前已经形成规模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带来的巨大打击,乃至对正规养殖群体利益的“误伤”,也让一些业内人士表示担忧。
一家农贸市场公然销售的野猪、袍子、野鸡等野生动物。
“一刀切”的两难
“从我个人和自然之友的角度来说,我们都比较反对粗暴的‘一刀切’。”自然之友总法律顾问刘金梅律师说,对野生动物的讨论,最终目的并不是单纯禁止,而是如何能够实现更好、更精细化的管理。
刘金梅指出,“一刀切”可能会带来两个不利影响:一是规定出台但执行难。“大而化的规定下,面对层出不穷花样百出的非法行为,基层执法人员缺乏专业鉴别能力,在执法中取证、固定证据难度也非常之大。只有法律规定更加精细化,执法成本才会更低,执法效率才会更高。”
二是对正规养殖群体的“误伤”。“有一些养殖户在获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前提下,通过养殖获得的利益是合法的,当法律作出调整或变更时,或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发生变化时,行政许可法规应该清楚地规定,如何依法补偿这些合理利益因其受损的人群。”
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贵州省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研究员冉景丞在其文章中指出,加强野生动物的管理,不是禁止人工繁育那么简单。
在他看来,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在中医药传承、濒危物种保护、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现代医学实验等方面,有着深远意义。一定要先界定清楚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动物。对人工繁育的动物,应该进行合理的利用,应该尊重真正合法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指出,从公共卫生安全、防疫的角度出发,扩大野生动物禁食的范围是毫无疑问的。最为安全的做法,是全面禁止野生动物的交易(而且不限于食用)。
但他也表示,从立法的层面来看,还要考虑是否会涉及某些特定群体的生存利益与食品供应安全问题,比如水生野生动物就涉及渔民的生存利益与国家食品供应安全问题,通常应排除到管制范围之外。
“至少要采取一种部分禁食的制度,采取负面清单(原则上允许,有危险的禁止)或正面清单(原则上禁止、例外开许)模式。”金可可说。
设定商用“高门槛”
争议声中,一个比较普遍被接受的提议是,根据养殖技术是否成熟等条件,将部分物种纳入人工驯养繁殖名录,采取类似家禽家畜的管理,适用《畜牧法》规定,允许包括食用在内的商业利用。
要制定这一名录,就意味着,首先要在概念上区分开“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动物”。
马勇认为,自然状态下的野生动物应该加以严格保护,但如果养殖技术相当成熟、已经拥有几百年养殖历史的,不再是自然状态下的动物,严格意义上就不应该称之为野生动物,更应该归为家禽家畜类。
“比如梅花鹿,经过几百年养殖历史,养殖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在2003年也被列入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它的人工繁育种群与野生种群有着明显区别,这一类可以按照相关的检疫标准纳入允许人工养殖范围。但像穿山甲这种,经过无数实验证明确实无法通过人工繁殖驯养成功的,就绝对不应该纳入人工繁育名录。”
“总之,这个名录一定是要按照保守原则来制定,口子越小越好。”马勇说。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一个物种是否允许进行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除了养殖繁育技术成熟,还需要设定更高的“门槛”。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指出,允许一个物种进入人工繁育名录,至少需要考虑它的养殖成本、猎捕收益、违法成本、洗白成本。
在刘金梅看来,对于所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地方重点保护等保护范围内的野生动物,都不应当进行商业利用,也不应当进行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
针对其他非保护类,其认为,纳入人工繁育名录的物种,首先不应当是种群数量受到威胁或濒危等级比较高的,人工繁育技术也比较成熟且需要具备一定规模。另一个重要的标准是检验检疫,“成规模养殖后,一旦没有一个统一的检验检疫标准,在宰杀、运输、交易、制品等环节就都会存在生物安全的风险。”
如果要大规模养殖和经营利用,她表示,还要不断观察人工繁育对物种野外种群的影响。如果野外种群因此遭遇一定威胁,应当及时作出调整。“从长远来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应当鼓励尽可能寻找人工繁殖的替代方案,而不是不断扩大对野生动物的利用。”
在栏野生动物怎么办
即便是保守制定的可繁育名录,依然不可能完全避免疫病等安全风险。
“如果在可繁育名录内进行养殖,规模应该比现在小很多,执法难度也会相对减少。”刘金梅认为,对于未来养殖场内的动物,应该进行追踪,数量种类登记在册,信息向主管部门共享。
她提出一个具体建议是,在人工养殖的动物体内装DNA识别的芯片,“这在技术上是可以实现的,考虑到成本因素,也会形成一种逆向淘汰。”
“不然无法搜集和固定证据,无法区分野外猎捕和人工繁育的动物,就意味着始终存在法律的‘空子’。”刘金梅说。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也建议,提高对养殖单位的管理要求。例如,对大型动物建立完整繁殖记录和谱系档案;对一些经济价值高的动物,建立驯养繁殖个体的DNA标记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信息。“这些做法有助于执法部门和消费者追溯动物的来源和合法性。”
马勇提出,未来应该在野生动物监管过程中考虑采纳“终身负责制”,打破审批环节可能形成的地方利益共同体。“比如对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谁审批的谁就要负责到底,一旦出现问题,可以进行追责。”
另一方面,对养殖户来说,与未来哪些物种可以养殖、如何养殖相比,一个更迫切的问题是,在栏的养殖野生动物究竟如何处理。
刘金梅认为,目前大规模的在栏野生动物,如果不在科学指导下直接放归,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生态灾难。因此,在国家林草局明确撤回注销已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后,相关部门和政府应该对合法的养殖户和养殖产业作出相应补偿。
“但这个包袱不应甩给地方,具体补多少、怎么补、补给哪些群体,后续产业如何安排转产,都应该尽可能在国家层面作出规定。”刘金梅指出,从行政许可的角度来说,应当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许可证,并在后续给出不同的处理方式。
虽然具体措施尚未明确,但在国家林草局近日下发的通知中,亦提到了可能面临的野生动物收容安置和补偿等问题。
国家林草局明确,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就上述问题预先进行研判,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要依据物种习性和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并对从业机构和人员做好解释说明。
张平告诉记者,许多养殖户都在等待政府进一步出台具体的处理措施,“不管是放生还是转型,希望能告诉我们接下来要怎么做,不能这样一直等下去,我们都耗不起。”
哪些两栖爬行类物种可以利用?专家试探讨农业农村部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过后,农业农村部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紧急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3号)。该通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调整范围,让广大公民生产生活有法可依,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哪些两栖爬行类物种可以正常利用,哪些不能正常利用,哪些还不确定?本文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决定》等法律法规,对《农渔发〔2020〕3号》文进行探讨如下:
一、哪些物种可以依照《渔业法》利用
根据《农渔发〔2020〕3号》文规定:“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要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中华鳖、乌龟等列入上述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该名录根据《渔业法》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颁布,共包含166个物种,其中涉及到的两栖爬行类物种包含鳖和乌龟两种,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鳖和乌龟应进行狭义解释即仅指中华鳖(Trionyx sinensis)和中华草龟(Chinemys reevesii)两个物种。目前,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水产新品种共215种,其中包含的两栖爬行类物种有:牛蛙、美国青蛙、鳄龟、清溪乌鳖、中华鳖“浙新花鳖”、中华鳖“永章黄金鳖”。当然,此处的物种也应进行狭义解释,即只代表单个物种。因此按照《决定》和《农渔发〔2020〕3号》文规定中华鳖、中华草龟、牛蛙、美国青蛙、鳄龟、清溪乌鳖、中华鳖“浙新花鳖”和中华鳖“永章黄金鳖”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不在《决定》禁食范围内,在《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调整下,可以正常饲养、交易、运输、食用。
二、哪些物种可以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利用
根据《农渔发〔2020〕3号》文规定:“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要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进行管理,对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禁止猎捕、交易、运输、使用的,必须一律严格禁止。”“中华鳖、乌龟等列入上述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该规定指出《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包含的物种应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进行管理且要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按照《决定》第二条: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可知,《决定》禁食的对象是“陆生野生动物”,而按照《农渔发〔2020〕3号》文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故不在《决定》禁食范围之内。
依据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等条款对野生保护动物的规范和管理规定可知,对于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包含的物种,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即《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共两批)中包含的物种可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合理利用。
包括的两栖爬行类有三线闭壳龟(Cuora trifasciata),大鲵(Andrias davidianus),山瑞鳖(Trionyx steindachneri)(第一批);黄喉拟水龟(Mauremys mutica),花龟(Mauremys sinensis),黑颈乌龟(Mauremys nigricans),安南龟(Mauremys annamensis),黄缘闭壳龟(Cuora flavomarginata),黑池龟(Geoclemys hamiltonii),暹罗鳄(Crocodylus siamensis),尼罗鳄(Crocodylus niloticus),湾鳄(Crocodylus porosus)(第二批)。
三、哪些物种不能利用
根据《农渔发〔2020〕3号》文规定:“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属于珍贵、濒危水生野生物种,要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进行管理,对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禁止猎捕、交易、运输、使用的,必须一律严格禁止。”。
该规定指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按照《决定》
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和第二条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九条(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等条款进行规范和管理,即该两名录中所包含物种及其制品严格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使用。
综上,中华鳖、中华草龟、牛蛙、美国青蛙、鳄龟、清溪乌鳖、中华鳖“浙新花鳖”和中华鳖“永章黄金鳖”不在禁止利用范围内,即可以正常饲养、交易、运输、食用。三线闭壳龟,大鲵,山瑞鳖,黄喉拟水龟,花龟,黑颈乌龟,安南龟,黄缘闭壳龟,黑池龟,暹罗鳄,尼罗鳄,湾鳄可依法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包含物种严格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除上述规定的物种外,其余的养殖两栖爬行类是否可以正常饲养、交易、运输、食用尚无明确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上,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基本立场,但保护和利用并非对立的价值判断。目前仍有部分物种是否可养尚未明确,故养殖“白名单”亟待公布。但“白名单”的确定,不仅需要确保正当利益尽可能的得到满足,还要平衡好各方面的合理诉求。因此,需要主管部门在充分了解物种人工繁育亲本来源、技术成熟程度、繁育规模、从业人口等的基础上,结合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组织专家进行大量社会调查、民主座谈、产业调研和科学论证。相信主管部门一定可以合理协调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尽快公布养殖“白名单”。
来源:腾氏水产商务网
责任编辑: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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