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联合出台战“疫”新政,阶段性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免征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免征期限为今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也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参保单位免征、延期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文章来源:湖北日报讯 记者张爱虎 通讯员徐卫兴
责任编辑:许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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