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上水产纵四海,服务八方暖人心!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时出台这个《决定》的主要考虑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答:当前,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团结奋战,正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讲话明确提出要完善相关立法、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等任务要求,作出重要部署。栗战书委员长要求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深入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尽快对有关法律进行研究,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近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媒体也呼吁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经研究,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决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个专门决定,能够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出台一个专门决定,对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决定》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如何规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答: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禁食的法律规范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一个制度短板和漏洞。从这次疫情防控以来的舆情和反映看,各方面普遍赞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一是,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是,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三、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好哪些界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答:第一,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第二,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决定》作上述规定,既贯彻体现了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精神,又从实际出发,不至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业规范发展带来大的影响。
四、《决定》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答:当前,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仍在一些地方广泛存在,“野味产业”规模庞大。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必须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行为和活动,包括有形市场、网络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贩卖等各种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和活动,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据此,《决定》作了如下明确规定: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二是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三是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决定》方面应做好哪些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答: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决定,属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决定有效实施。一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宣传、正确理解《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为《决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环境。二是,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细化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三是,本决定的出台实施,可能会给部分饲养动物的农户带来一些经济损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四是,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还需要强调的是,解决滥食野生动物问题,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全体社会成员都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下一步相关立法修法工作有哪些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答:按照党中央关于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部署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后,我们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聚焦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修改完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和保障。下一步,我们要抓紧全面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统筹开展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初步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拟将这一修法项目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是修改动物防疫法,这一修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预计近期可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是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生物安全法草案已经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今年需要加快工作进程。四是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认真研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相关立法修法问题,适时启动有关立法修法工作。(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禁食野生动物为何出台“决定”而非法律,专家解释在此
专家认为,制定法律需要时间,而应对疫情情况紧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出台一个应急性的决定,是明智之举
2月24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今晚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应对目前仍在继续的新冠病毒肺炎事件,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敢于担当的精神,《决定》可以倒逼全民形成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环境友好型饮食方式,倒逼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企业转型。
常纪文对记者说,《决定》体现了风险预防和科学治理的法律原则。他说,目前虽然没有百分之百的科学证据证明,新冠肺炎完全是由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造成的,但基于目前的科学研究,基本可判断新冠肺炎病毒原始宿主来源于野生动物。
常纪文说,鉴于重要立法一般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而应对疫情情况紧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出台一个应急性的决定,是明智之举。
山东某地的一家野生动物养殖场。摄影/章轲
常纪文表示,《决定》针对各环节开展全链条的规范构建,对违法行为规定了适用或者参照适用的法律责任,发挥了法律的“牙”和“齿”的管制作用。他认为,由于参照适用不可能持续太久,所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时,有必要基于本决定的实施情况,规定相关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此外,还需要给各部门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并开展执法考核,促进依法执法监察,防止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今晚,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决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通过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孙全辉说,法律的修订需要时间,而全国人大的决定弥补了现行法律的短板。这次疫情,各界普遍支持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新规顺应了民意,有助于更有效的执法,当然也给即将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指明了方向。
孙全辉同时表示,此次《决定》虽然未将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列入禁食范围,但一些濒危鱼类和水生野生动物也需要保护,未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应予以考虑。同时,一些非食用的野生动物展示及药用野生动物的保护,也要加快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此外,将野生动物用于娱乐表演、保健、宠物等不仅给野生动物造成伤害和虐待,也同样涉及公共卫生安全问题,要完善立法,引导相关企业转产转型。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周晋峰今晚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应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目标。他说,应针对电商平台和网络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加强对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平台的查处。可建立“中国国家生物与科学伦理委员会”,有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对于野生动物的驯养和繁殖,应经过这个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要有公众参与机制、公示程序。
让候鸟飞一线志愿者刘懿丹今晚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彻底关闭消费需求,是遏制野外种群盗猎,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唯一路径。大量一线案例证明,人工养殖“野味”无法保护野外种群免于盗猎。《决定》的出台,将不再需要为了一小部分野味食客的消费市场,浪费大量资源来研究鉴别手段,更不需要为盗猎“洗白”,大大减少了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机会成本。(来源:一财网)
【编后语】
之前一段时间里,很多人提起“野生”就色变,涉及到水产方面,很多人就有疑问了,野生鱼野生虾也是野生的啊,是不是也要禁止了。今天通过的《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决定》,正式做了说明,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但另一个问题来了,青蛙虎纹蛙棘胸蛙以及娃娃鱼这些都属于野生保护动物,这些品种应该怎么对待呢?如果我们细看的话,《决定》中提到的了两条,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野生的青蛙等不许食用,但现在青蛙的人工养殖都是在有证的情况下进行的,还有流通证销售证等等等,说明发证的机关已经认可了青蛙养殖销售食用等行为了。
其次,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青蛙虎纹蛙棘胸蛙以及娃娃鱼等品种是两栖动物,不是陆生动物,应该不在禁止的范畴。目前《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决定》刚刚生效,下一步就要看各级政府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细化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了。
来源:水产养殖网
责任编辑: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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