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疫情报告、预防与监测、医疗救治、社会面防控等方面,对新型肺炎防控工作作出规定。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鼓励公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监督。同时,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救护及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办法》自1月29日起施行。
来源:湖北日报(记者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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