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全面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将成为推动湖北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生态为先,禁止将污染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
条例强调“生态宜居”,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围绕“生态宜居”,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加强河湖、湿地、天然林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还湿、退圩退垸还湖,统筹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林长制;加强乡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乡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健全农业用水安全监测和管理机制;建立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的防控机制;禁止将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加强村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推进村庄绿化,提升村容村貌等。
保障改善民生,教育、医疗卫生等资源向乡村倾斜
条例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力求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布局道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乡村倾斜,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发展乡村教育事业,推进城乡教育资源优质均衡配置,统筹规划、合理调整乡村学校布局,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多元化乡村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等。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和稳定增长机制,其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或者发展基金,发挥农业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
文章来源:长江日报(记者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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