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中院强制执行785万元执行款项,为农民工讨回血汗钱

12月17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系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7件,到位金额785万元。

2012年11月,襄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与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开发的A项目工程承包给建设公司,建设公司随后指定其下属襄阳分公司施工。2012年12月,襄阳分公司与不具有建筑资质的襄阳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了《企业内部单位工程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襄阳分公司将A项目转包给投资公司承建。合同签订后,投资公司成立了A工程项目部,并以该项目部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分包,交由程某、黄某洪、林某等11名农民工具体进行工程实施。合同签订后,11名农民工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2014年11月底,因A工程项目拖欠各施工队工程款导致整个工程全部停工。2016年1月,A工程项目部与农民工分别办理了工程结算,确认其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总价款,扣减已支付的工程款,仍下欠工程款共计七百余万元。此后,程某等人曾多次向建设公司及投资公司索要工程款,两家公司以房地产公司尚欠其5000多万元工程款未付,无款支付为由拒绝,导致纠纷发生,程某等人无奈诉之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其中4名农民工款项已强制执行到位。但在执结剩余7名农民工工资款项时,建设公司提出部分款项清算仍需商榷,由此向襄阳中院提出上诉。接到案件后,襄阳中院迅速组成合议庭,审理该系列案件。

襄阳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建设公司设立的襄阳公司将其承建的A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又将工程项目分包给7名被上诉人,襄阳分公司与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相关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均属无效合同。但是,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且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并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算单,上诉人建设公司及其襄阳分公司应当履行偿清欠款的责任。

为帮助被上诉人尽快拿到被欠工程款项,襄阳中院审监庭法官做了大量的庭前调查工作,依据7名被上诉人案件具体情况,制定了工资清算表格,精确计算出最终执行标的金额。同时,反复与几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生效后,襄阳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李化依照法定程序,向建设公司襄阳分公司下达了执行文书,要求其尽快履行偿清欠款责任。执行中,建设公司的襄阳分公司因资金欠缺,一直未履行偿清欠款责任,因此襄阳中院执行局决定强制执行785万元执行款项。

12月17日,襄阳中院执行局将7名农民工的工程款发放到了他们手中。至此,该系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圆满结束。


文章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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