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将制定清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26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63条,就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标准与规划、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保障与监督管理等作出严格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清江全长423公里,是长江在我省境内的第二大支流,流域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为生态敏感区。为保护清江流域水环境和水生态,针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塑料制品“白色污染”严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难等问题,《条例》规定多项严格措施,如禁止在流域内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实施分类管理等。《条例》还对清江流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建设洄游通道等作出规定,禁止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物种、转基因物种或者非本地原有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清江画廊是重要的旅游风景区。为使游客既欣赏美景,又不破坏生态环境,《条例》明确规定,清江流域发展旅游业应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不得建设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对自然景观和环境造成破坏;清江流域经营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行业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将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排入水体,不得在清江水域利用船舶或浮动设施提供除成品快餐之外的餐饮服务;鼓励和支持清江流域船舶采用和升级改造为环保型动力,流域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设置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并按规定转运和处置。

清江流域是老少边穷库地区,要在保护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促进流域发展和民生改善。为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发展等规划和功能区划要求,调整优化清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制定流域发展负面清单;禁止新建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已建成的予以关改搬转。禁止新建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严格限制新建拦水坝;流域内现有的水电站应配套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保证最小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本河段多年平均径流量的10%,未建成、未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最高可罚款200万元。《条例》规定,省政府要建立健全清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资金投入;省和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保障和改善沿岸村(居)民的生产生活。

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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