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作品创作完成后该去哪个地区的版权局登记?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作品完成后便享有著作权,并不以发表或登记为前提条件。但司法实践中,为了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国家版权局特制定《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对版权登记工作做出了一定的明示。

办法第三条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必须依照上述登记要求进行作品登记呢?

【案例展示】

在广州市越秀区某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告以“原告是台湾地区公民,涉港澳台地区的著作权登记应在国家版权局办理登记,而原告的作品仅在广东省版权局登记已违反了相关部门规章”之理由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著作权进行审查。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著作权利的“某系列图”属于美术作品。虽然《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原则,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就涉及某的同一主题提交了“某系列图”,上述美术作品图案已在版权管理部门作了备案登记,且原告亦在上述美术作品底稿上署名。鉴于原告已领取了由广东省版权局核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在被告没有提供反证否定原告享有涉案美术作品“某系列图”著作权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有权为维护其合法的著作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因此,作品创作完成后是否登记由作者个人自由决定,去哪个地区的版权局登记也没有硬性要求,这些都不会影响著作权的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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