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采取切实举措,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一)养殖生猪,财政给补贴
对8家国家生猪核心种猪场,按2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级地方品种资源保种场,按1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 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
在钟祥市、江夏区、襄州区、枣阳市、黄陂区等五个县(市、区)开展育肥猪保险试点,保费40元/头,分担比例为中央财政50%、省级财政20%、县级财政10%,养殖场户自缴20%。
对能繁母猪存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按照100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省、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将育肥猪政策性保险试点县(市、区)由5个扩大到44个生猪调出大县,保险对象为万头以上规模养殖场。
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现行的1000元/头提高到1500元/头。
(二)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
各地不得因环保和防疫压力,限制生猪产业发展,坚决纠正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将生猪养殖用地、辅助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
各地要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和养殖场用地政策落实情况,深入开展自查整改。
(三)将生猪养殖作为考核指标
今年按去年统计数的70%、明年按常年统计数的 80%的标准,将今明两年生猪存栏、出栏和能繁母猪存栏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州),纳入“三农”考核,并与涉农资金分配挂钩。
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年出栏在100万头(不含100万头)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出栏100 万头(含100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020年以后年度指标和奖励视生猪生产情况再定。
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给予通报约谈。严格落实猪肉储备任务,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与猪肉储备完成情况挂钩,并建立通报约谈制度。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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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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