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通过交通部门道路运输有关知识、技能考试合格后核发的一种证件。也是一种通过职业驾驶等活动而获取报酬的一种资质。根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在实践中,我们拥有车的人,不管是拥有汽车还是货车,我们都会给车买保险,因为如果出现意外起码可以有个保障,但是我们要知道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保险公司才会赔的,下面具体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2日,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某路段时,车辆越过中心实线,与由北往南行驶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受伤住院及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搭载人谢某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李某驾驶车辆具有合格的驾驶证且其驾驶的车辆具有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唐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李某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Y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争议焦点】
Y公司认为:投保人李某没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根据该公司《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责任—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6点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规定,其不应当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唐某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免除了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李某认为:交警认定李小波承担次要责任,并非因为没有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只受运输管理条例的管制,不受道路安全交通法的管制,其对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Y公司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此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了唐某受伤住院及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搭载人谢某死亡,交强险显然不足以赔偿损失。如果商业险依据免责条款不承担责任,那么李某将因此承担巨额赔偿,唐某也可能因为赔偿款不能及时到位耽误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该案Y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且案涉免责条款规定的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即并没有明确载明李某无从业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因此,对Y公司的免责抗辩意见不应当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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