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在主张损害赔偿时,由于对专利侵权产品的数量往往难以取得,导致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计算,侵权人的实际获益也不能获悉。此时,如果主张专利许可使用费,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通常专利权人往往会在庭审中提交专利许可合同和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凭证,但是,在大量的案例检索中,我们发现:法院在采纳认可专利许可费时,往往会秉持十分谨慎的态度。
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第一,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比如,在某案件中,法院认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时专利权人系被许可人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二者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排除对该许可使用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合理怀疑;第二,专利许可合同不真实,比如存在倒填日期的合同或虚拟的合同以骗取高额赔偿的可能性;第三,专利许可使用的费用显示明显不合理或明显高于类似产品的同行业许可使用费。以上这些情况,会导致法院对专利许可费的证据不予认可。
总结归纳,专利权人应当确保其与案外人员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是基于真实发生的,也就是说案外人员因商业经营的客观需要,使用授权的专利,并且实际生产、制造或者销售了专利产品,或者进行了实际的准备。此外,这种专利许可的费用是基于类似产品的同行业许可使用费,或者是在产品获益的合理预期范围内。专利权人与案外人员之间也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关系。
由于专利案件的复杂性,在实际的侵权诉讼中,涉及的情况是各不相同的,专利权人在运用专利许可使用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需要从根据实际情况入手,进一步完善有关细节。如您有这方面的困扰,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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