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严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后租期未到,被告收回房屋。沟通未果王某向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严某继续履行合同。严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当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
那么本案到底该由哪个法院管辖呢?适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与不动产实际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等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房屋租赁不属于有实际联系,实质为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房屋租赁虽然不涉及不动产的确认,分割等,但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若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是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还是合同约定管辖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确定了不动产的专属管辖。
那什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呢?
一般理解为专指因不动产提起的物权诉讼,包括不动产登记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
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可以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要注意该批复已于2013年1月18日失效。故此,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在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仍要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即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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