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用人单位如何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往往争议很大。诉至法院用人单位纷纷败诉,究其缘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法院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若要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做呢?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是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要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三项内容,一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或调岗,三是劳动者经培训或调岗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那么如何证明呢?

首先,用人单位要制定规章制度,约定劳动者应当完成的工作量或应当完成的任务,且约定应当完成的工作量或任务应当合理有效。还要约定劳动者工作完成程度多少可以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在制定过程中,要经民主程序、公示程序。尤其要确保劳动者对应当完成的工作量或任务已知晓,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员工手册中明确。

其次,用人单位要记录日常绩效考核,留存相关证据。而且以绩效考核结果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话,该绩效考核应当是一段时间,而不能以一两次的考核作为认定依据。部门主管要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并做书面记录,重点关注“不胜任”员工的工作业绩。用人单位还应当注意,绩效考核成绩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否则法院很难认定该绩效考核成绩有效。

最后,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后,要及时对其培训或调整岗位。培训还是调岗,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情况进行选择。如果是劳动者工作技能欠缺,可以通过培训提高技能的话,就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如果是劳动者不适合该工作岗位的话,可以对其进行调岗,但要注意,调整工作岗位后的薪资不能与原来工作岗位薪资差距太多,工作内容也不能差距太大,调岗需要合理,要能让劳动者接受。在培训或调岗中,用人单位也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培训记录,调岗通知书等。

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培训或调岗之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了。当然,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是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了。小编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免遭遇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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