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出了一起让人啼笑皆非的新闻,南京某公司老张和老黄年会聚餐时坐一桌,老黄没喝酒,且提前离开,老张喝了不少白酒后死亡。老张的家属将老黄告上法庭,要求索赔20万。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老黄无过错,驳回老张家属的诉求。
然而在此之前也出现过同样的新闻。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一位村民,参加好友家杀猪组织的“庖汤肉”,席间饮酒后身体出现异常,经救治无效身亡。孙某的家人认为,当天组织和参与饮酒的8名村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向其提出赔偿。2018年12月28日,经永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余某等7人每人赔偿2万元,责任最大的陈某赔偿28万元,共计42万元。
在这个两个同样是在酒席中醉酒而亡的案例里面,为什么一个赔偿,而一个不赔偿呢?
这里就要给大家解答了。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酒桌上喝酒喝死人,同在一桌的人有没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当然指的是灌酒,劝酒等行为。如果没有这些行为,那么,即使喝死人同在一桌也不承担责任。
但是还有一个争议问题,那就是成年人之间喝酒发生死亡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呢,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是否构成犯罪则需要看不同的情况了。如果普通成年人之间喝酒,即使因劝酒引发对方死亡,也没有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上文所说的一定的过错行为,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普通成年人之间喝酒之后,在彼此之间是没有护送对方回家的义务的。所以在酒后没有护送对方回家,即使对方死亡包括其他意外状况,也没有刑事责任。但若是普通成年人之间喝酒之后,一方主动护送对方回家,半途而废放弃护送,因为放弃互送进而引起对方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因为此时互送方的义务是来源于自愿接受的先行行为。
因此,同酒桌的吃酒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都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但是大家都作为成年人应该远离酒桌上的这些陋习,尽量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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