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关于民间借贷的三个问题

现在民间借贷中的纠纷很多,很多时候是因为借款双方对法律的不熟悉,当借款人出现还款问题时,出借人往往会采取非合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今天小编就来说说民间借贷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

问题一:利率“二线三区”是啥?

答:“二线三区”来源于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

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民间借贷的利率就形成了“两线三区”的适用区间。其中,“两线”是指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两条“红线”,“三区”指的是由上述“两线”所切割划分产生的合法债权、自然之债、不当得利三个区间。

问题二:借款人已经偿还超过24%利率的部分,能否要求返还?

答:不能。

对年利率超过24%、未超过36%的利息,如果债务人已经给付债权人,那么已给付的不能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要求对方给付。因为24%-36%之间的利息部分是自然之债,人民法院不应作出认定,而是交由借贷双方自由处理。如果出借人或者出借人明确对这部分利息提出诉讼请求的,法院会在本院认为部分阐明不予支持的态度。

问题三:如果写有对超过24%利息自愿偿还的承诺书,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不能。

类似于写有自愿偿还24%以上利息的承诺书,看似属于“自愿给付”,但如果出借方起诉至法院,法院也不会以此为由认定借款方应向出借方支付年利率36%以内的利息数额。因为法院保护的是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的年利率36%以内的利息,并非是以“自愿给付”为前提。只有在债务人“已给付”的前提下,法院才不支持债务人要求返还的诉请。如果对介于24%至36%之间的利息部分未给付,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该部分利息,法院不会支持该未给付的利息数额。

也即法院只保护不超过24%部分的利息,而不能判决支持出借方在承诺书中承诺的偿还年利率介于24%至36%之间的利息数额。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部分约定无效,已经给付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即使承诺返还,也是不会被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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