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优化县域经济考核 考核指标精减1/3 更加注重高质量发展

精减考核指标,更加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7月9日从省经信厅获悉,我省刷新、升级县域经济考核办法,考核指标数据精减34.2%。

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眼下是我省经济发展的战略方向之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新近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县域经济工作考核的意见》,我省优化了县域经济考核指标,将具体考核指标由3年前的38项精减至25项,重点突出高质量发展考核导向,推动我省县(市、区)走出一条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之路。

2016年11月21日,我省曾制定发布《关于完善县域经济工作考核的意见》,确定了包括总量、人均、结构、绿色发展、速度、后劲、社会民生七大类38项考核指标体系。

省经信厅介绍,相比原考核办法,新考核办法对标全国百强县市,突出高质量发展,建立了涵盖发展综合质量效益、新发展理念、群众获得感在内的综合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活力后劲、社会民生、生态环境五大类25项考核指标。指标体系进一步简洁优化,且更加聚焦发展质效,注重县域发展后劲和活力。如增加“工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指标,引导县域向实体经济、制造业发力;增加“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占年末规上工业企业总数的比重及升降幅度”指标,更加注重规上企业净增数,推动县域工业增长。

据悉,县域经济考核仍采取分类考核,将25个县级市、38个县、16个参照县级管理的区共计79个单位分三类考核。第一类县(市、区)21个,即国家和省重点开发区域所在市(区)20个以及宜昌市夷陵区;第二类县(市)27个,即限制开发区域的国家农产品主产区所在县(市);第三类县(市、区)31个,即限制开发区域的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市、区)28个以及恩施市、远安县和鄂州市梁子湖区。

据了解,针对3个不同类型县(市、区),考核设置差异化的考核指标,其中第一类市(区)考核22项指标,第二类县(市)考核24项指标,第三类县(市、区)考核23项指标。

新考核办法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生态环境责任事故三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即未达省政府下达相关目标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工作成绩突出单位或进位显著单位。

据透露,我省将依据考核结果,每年通报表扬20个全省县域经济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10个全省县域经济工作进位显著单位,并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文章来源:湖北日报 吴文娟 李嵩 余欣然

声明:本文转自以上平台,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作者:吴文娟)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